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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配偶是否有敏感期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资料图片)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不在上述敏感期交易的人员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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