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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如何打击治理?

明星高铁出行信息10元一条?身份证号码5元一个?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铁站员工为赚“快钱”,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获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特殊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重拳治理?又如何强化对相关系统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来一一关注。先来看刚才提到的这起出售明星隐私行程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高铁站员工售明星信息 每条10元至6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利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包括高铁的班次、座次、出发站、到达站等相关信息,通过他们内部的业务系统查询到相关人员的高铁信息,出售非法牟利。

据法官介绍,高铁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被陈某等人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在陈某未在岗的期间,就通过他的同事等人帮忙查询,同时陈某就会支付大概5元到10元不等的查询费。同时陈某还加入了很多的微信群,在微信群里面发布了大量的查询的广告。

自2021年9月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履行职责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支付共计56万余元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并要求他们自行彻底删除所有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的媒体进行道歉。

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获取信息50条以上构成犯罪

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普通个人,个人信息均受法律保护。我国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均有规定,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说和其他相关信息相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或者说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这么一个信息,那就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人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自然人的高铁信息,查询结果不论显示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没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该自然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出行状态,属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如果公民非法出售、提供或者说获取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以及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包括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内的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5000元的10倍就是5万元以上了,就属于这个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是特殊身份的人员,像负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这些特殊从业人员的话,违法所得的数额是折半计算的,就是一半以上就达到了(从重)标准了。

非法获取信息六种手法 其一为“内鬼”泄露

近期,公安部也发布了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6种主要手法,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从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获取个人信息数据主要有“骗取信息、盗窃信息、内鬼泄露、非法采集、倒卖信息、变造信息”等6种手法。

法官介绍,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针对前面提到的案件,对于该案中涉及的负有接触、收集、处理个人身份信息职责的相关单位,法院也发出了司法建议,强化对系统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强化相关人员的管理监督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我们也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就是实行“一人一账户”,除了必须要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业务岗位以外,就不要再放宽查询权限。

法院在对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发送的司法建议中还提到,对接触、收集、处理个人身份信息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明确信息保密的责任人员,并对相关的查询账号、密码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定期对能够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进行离岗审计,对业务信息系统的查询系统进行定期的审查和预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建立预警机制,当发现譬如说你这个查询可能有异常,业务系统出现异常或者说有一些异常痕迹出现的时候,要及时去整改。

出售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同样构成犯罪?

通过职务便利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那么收集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包装转卖,或者购买他人个人信息是否也构成犯罪呢?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不要求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刑法里面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不强调个人的隐私性,就是公开的信息也有可能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譬如说有些人可能将一些在网站已经公布的某些公民个人信息,查询到这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收集以后又出售给别人,这个行为其实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你盗窃或者说非法获取,其实同样也是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是说我拿到,我只是买回来了,我没有用,也没做什么,但你买的行为其实也是一个非法获取的行为,其实也是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哪些行为有泄露个人信息风险?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暗藏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我们又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再来看法官的建议。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钟绮文:不要有占便宜的这种心理,警惕这种所谓的“好处”诱骗。很多时候可能你会发现收到一条短信,说你抽奖中了什么奖,点进去之后,它就会要求你输入姓名、身份证或者电话之类的,你就要警惕有可能是诈骗信息,也有可能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法官提示,对于发布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动态和信息需要特别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糊信息内容;对于一些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资料,如快递、外卖订单等,应及时妥善处理。如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做好证据线索的收集、保存,并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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